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大陸就醫健保退費須公證

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輔導會提醒榮民榮眷依規定申請 維護個人權益

(本報訊)民眾在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,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的證明文件,未來必須先行公證才行,健保局表示,此項規定預計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,輔導會提醒榮民榮眷依照健保局相關規定申請,以維護個人權益。 健保局表示,近年來民眾在大陸地區因疾病、傷害或生育事故緊急就醫,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的案件逐年增多,然而卻發現有民眾持偽造文件申請核退,為免查詢及節省申請人爾後補件麻煩,決定自明年一月一日起,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,對於在大陸就醫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案件,所檢具的文件(醫療費用收據正本、費用明細、診斷書或證明文件),當事人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,再由當事人持公證書正本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,始可採認。 健保局指出,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,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的申請條件為不可預期的傷病或緊急分娩,並須自急診或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,且申請資料應檢送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、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、診斷書及當次出入境證明等文件,核退標準依健保給付規定,並訂有給付上限。 健保局呼籲民眾,切莫因貪圖小利,以偽造的申請文件提出核退申請,否則除不予給付外,如涉及刑責者,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(點閱次數:1094)